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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动提供证据!“94后”金融机构人员,“老鼠仓”被罚!
新盛客服在线【威77296577】最近,辽宁证券监管局公布了一项行政处罚决定。牛某,担任期货公司投资经理助理,因职务之便掌握了32只产品的非公开信息。他通过他人账户,利用这些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,总计投入3920.83万元,并从中获利75.14万元。牛某在事后表现出良好的认错态度,签署了《认错认罚具结书》。
牛某的交易行为涉及近4000万元的累计买入
据了解,牛某生于1994年6月,是一名金融机构从业人员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的相关规定,辽宁证监局对牛某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进行了调查,并向当事人告知了行政处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。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、申辩意见,也没有要求听证。目前,此案的调查和办理工作已经完成。
调查结果显示,牛某存在违法行为。在2022年6月至2024年7月期间,牛某担任某期货公司投资经理助理,作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,负责协助投资经理管理32只资产管理产品,并因职务之便获取了这些产品的非公开信息。
牛某利用这些非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。从2022年6月至2023年8月,牛某联系史某,告知其股票的名称、价格、数量等信息,并由史某操作其证券账户进行交易。交易决策由牛某作出,资金来源于牛某,收益归牛某所有。在此期间,史某的证券账户与上述32只产品趋同买入股票63只,占比98.43%,买入金额1875.1万元,占比97.25%,盈利28.5万元。
何某的信达证券账户于2015年5月14日在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兴隆台街营业部开设。从2023年8月至2024年7月,牛某使用登记在何某名下的手机号码操作何某的证券账户进行交易,资金同样来源于牛某,收益归牛某所有。在此期间,何某的证券账户与上述32只产品趋同买入股票12只,占比100%,买入金额2045.73万元,占比100%,盈利46.64万元。
综上所述,牛某使用史某和何某的证券账户,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,累计趋同买入股票75只,占比98.68%,累计买入金额3920.83万元,占比98.67%,累计盈利75.14万元。
牛某态度良好
证监局指出,牛某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,如实陈述违法行为,主动提供相关证据,态度良好,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,并签署了《认错认罚具结书》。在确认了以下违法事实的基础上,包括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资料、相关任职文件、情况说明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以及认错认罚的具结书等证据,足以认定违法行为的成立。
辽宁证监局认定,牛某通过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,违反了《证券法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,构成了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所指的违法行为。
记者观察到,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,对于知悉或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,若违反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内幕交易,将面临责令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、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;若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,则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。对于单位进行内幕交易的,还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警告,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若从事内幕交易,将受到从重处罚。
对于违反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,将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。
综合考虑牛某违法行为的性质、情节、社会危害程度以及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,辽宁证监局作出如下决定:
对牛某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,没收违法所得75.14万元,并处以罚款75.14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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